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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医院、养老院和残疾人、青少年、老人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人员特点,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广播、宣传栏等设施对游客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导游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和报警、疏散常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及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方位,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五)从事消防工程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
  (六)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三)(四)(五)(六)项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条 消防安全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 劳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培训机构、社会单位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培训等各种培训时,应当将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培训和考试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职工上岗前、在岗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专门培训,保障职工消防安全技能与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火灾危险性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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