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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安政〔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理顺市与开发区,开发区与其他城市区的收入分配关系,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调整现行开发区特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和理顺开发区特区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扩大开发区行政管理权限,营造有利于开发区快速发展的工作环境,通过不断支持和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全市对外开放水平。
  基本原则:理顺体制,属地征管,放权让利,激励发展。
  二、预算级次。
  1、凡在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区域管理范围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市政府特殊规定外,预算级次为开发区区级。
  2、为支持开发区壮大财政收入规模,从2007年起,原属市级收入范围企业(以安政办〔2005〕151号规定为准)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级收入企业)搬迁到开发区范围内的,下划开发区,预算级次调整为开发区区级。
  3、市级收入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工商企业项目,预算级次为开发区区级。
  4、在开发区范围内的省属、市属各类院校缴纳的教育营业税和所得税为市级收入,其余为开发区区级收入。
  5、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契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作为市级收入。土地契税由市级征管部门代征,收入为区级收入。
  6、开发区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级次为开发区区级。
  三、分成与上解
  1、核定上解基数。市级收入企业搬迁到开发区范围内的,开发区以2006年实际完成数或搬迁前一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定额上解市财政。
  市级收入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新建的工商企业,从其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缴入开发区的税收,全额留开发区,市财政免予上解,期满后由市财政核定上解基数。
  2、增量分成。分成基数包括市下划的收入基数和开发区2006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实际完成数。开发区2007年及以后年度比分成基数增加的地方分成部分,市级分成20%。今后实际完成数低于分成基数的,市将相应调减其分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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