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安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安政〔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2003年以来,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团结奋斗,努力工作,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和谐安阳,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圆满完成我市“十一五”奋斗目标,市政府决定对2003年以来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3年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城建、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政法、新闻、体育等各行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及其他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3年以来,获得国家(含各部、委)、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劳模评选。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安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评选条件
安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勇于开拓创新,为构建和谐安阳,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进程中贡献突出的;
(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带动农民致富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在构建和谐安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建设平安安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重大灾情疫情、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贡献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