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凡涉及有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或证件不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高危行业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制度。高危行业审查率、竣工验收率要达到100%,对未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投产。对擅自开工非法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同时要建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退出机制。
(三)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引导和发展安全文化产业。要大力推广以安全生产为主题,受企业和社会欢迎的安全文化产品,促进安全文化的繁荣昌盛;要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监督示范岗”、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进农村等大型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网络建设,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发展安全培训、检测、检验、评价、认证、应急救援、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实现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深化专项整治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各级政府全年组织四次以上拉网式大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建档和监控、治理。要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公示,跟踪问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强化对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政府要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通过专项整治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小经营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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