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相关线索确定全市整治“医托”活动的打击目标、范围和防范对象,及时向公安、城管等部门通报“医托”活动区域及团伙线索,向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通报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制作防范“医托”警示牌、宣传手册、宣传标语、宣传片等宣传资料;落实在本市地铁、公交车厢、出租车厢内播放宣传片;负责对重点防范地区的医疗机构的“导医”、保安和出租车司机等人员进行识别和防范“医托”的培训;负责“医托”整治工作的阶段信息汇总分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3、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整治“医托”活动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宣传手册的发放工作,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预检大厅设立警示牌、播放宣传片和发放宣传手册;负责辖区内宣传标语的制作和张贴;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医疗机构附近及公交、地铁站点设立警示牌;协助街道(镇)在相关医疗机构周边旅店、招待所发放宣传手册;在相关医疗机构内和大型公交站点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等;负责征询了解辖区内“医托”活动情况,包括“医托”数量、活动规律、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线索、“医托”涉及科室等,根据征询结果,结合市民投诉举报线索,组织人员对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进行暗访排查,摸清涉嫌雇佣“医托”医疗机构的底数,确定重点打击防范对象,将征询、排查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公安、城管等部门通报辖区“医托”活动区域及团伙线索,向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通报辖区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10月)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重大案件的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不符合要求的科室(专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并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负责“医托”整治工作的阶段信息汇总分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发现的应由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案件移送。涉及部队医疗机构雇佣“医托”的投诉举报,及时移送其部队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2、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医疗服务宣传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雇佣“医托”的医务人员;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加强对违法医疗机构的跟踪复查,确保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不符合要求的科室(专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作出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负责对经查实的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公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对发现的应由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案件移送;涉及部队医疗机构雇佣“医托”的投诉举报,及时移送其部队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总结评估、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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