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医疗机构要做好对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各部门、单位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照预防性消毒的要求做好交公共场所和集体单位的预防性消毒。
发生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疾病特点和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等控制措施。如需要在学校、工地等人数较大的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的,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和相关单位沟通后方可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观察措施的效果及其他反应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对夏秋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沪卫疾控〔2006〕7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霍乱、菌痢为主的夏秋季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
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腹泻病人的监测,建立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做到逐例登记。各肠道传染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重点腹泻对象检索,进行霍乱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各医院的内科、儿科、皮肤科、传染科等门诊,根据本市麻疹监测方案中疑似麻疹病例要求,对疑似麻疹病例作好网络直报,同时,按要求做好血标本和咽拭子的采集,做好血清血和病原学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急性肠道传染病的环境、食品、水源等进行采样监测;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布置和落实蚊虫监测工作;定期做好对辖区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天定期对网络直报疫情进行监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收集全国和邻省夏秋季传染病疫情信息,做好信息监测。分析疫情动态和预测疾病的流行趋势,为及时调整防治策略、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六、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传染病监督执法的力度,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措施、传染病报告和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夏秋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夏秋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有效保障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近期,结合做好“五一黄金周”卫生防病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设、传染病报告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
七、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