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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07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等工作
  本市确定的设置肠道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在5月1日前落实肠道门诊的开诊工作,配备好人员、器材,认真执行“五不出门”的规定。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肠道门诊的管理,严格规范肠道门诊的各项诊疗业务;加强病原检索,严格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不遗漏一个病人。一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发现危重腹泻病人,必须及时向设有肠道门诊的上级医院转诊,不宜转诊的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在医疗服务中,做好预检分诊,要提高对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诊断的敏感度,及时发现病例及可疑病例,按有关诊疗要求,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在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期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夏秋季传染病的报告和疫情处置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对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的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一旦发现并诊断为夏秋季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对急性肠道传染病病人,特别是聚集发病病人、乙脑、登革热等病人,要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早报告、早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调整完善各级处置队伍,落实流调、消毒等人员和设备,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值班。对发现或报告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乙脑、登革热等疾病疫情、肠道传染病暴发等突发性事件,坚持“首接责任制”的原则,按照相关工作预案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隔离密切接触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扩散,避免发生二代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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