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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2.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

  附件1:
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一、监测项目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
  (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
  (三)医疗废物转运工具
  (四)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
  二、监测要求、方法和评定标准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效果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的方法和要求,采用化学法、生物法监测。化学法使用化学指示胶带每锅每包进行,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其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生物法使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每月监测一次,将其制成的菌片置于被灭菌物品的中心位置,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投入特定的培养基中培养,观其培养基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
  (二)监测项目中(二)、(三)、(四)消毒效果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监测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规定进行,判定标准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
  三、消毒效果监测情况和有关书面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

  附件2: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1. 运送车辆、周转箱(桶)、贮存设施及其他有关的物品表面、环境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2000 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60分钟后洗净。
  2. 地面消毒:使用500mg/l-1000mg/l的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拖地。
  3. 仪器设备消毒:使用0.2%过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溶液擦拭消毒。
  4. 防护用品消毒:耐热的用品可使用流通蒸汽消毒20-30分钟或用压力蒸汽121℃作用20-30分钟,耐湿的用品(包括防护眼镜)使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
  5. 手与皮肤消毒:使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
  6. 污水处理: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工艺流程和消毒方法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附件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

┌────────────────────┬───────────────────┐
│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                   │
├────────────────────┼───────────────────┤
│医疗废物类别              │                   │
├────────────────────┼───────────────────┤
│医疗废物数量(袋或盒)         │                   │
├────────────────────┼───────────────────┤
│医疗废物重量              │                   │
├────────────────────┼───────────────────┤
│医疗废物交接地点            │                   │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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