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7]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市临床检验中心,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康环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的卫生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已经2007年4月2日上海市卫生局第5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