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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两证”治理

  1.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在车辆入户过程中,对不符合国家技术参数的车辆不予核发车辆行驶证;在年审过程中和超限超载检测站对经检测发现的改装车辆吊销行驶证;要加大对农用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规范农用车辆擅自扩大运输范围的行为;对农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要依法扣留有关证照,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运输资格,依法严处。治理情况于每周四前报市治超办。

  2.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营运证过程中,做到不见车不发证,对不符合国家技术参数的改装车辆不予办理营运证;在车辆参加二级维护、年度审验的过程中,经检测发现的改装车辆一律没收营运证,并追缴逃漏的各项规费。加强对车辆改装修理厂、货运场的管理,摸清辖区修理厂、货运场的底数,对已取得资质的做好监督管理,对存在违反治超规定,擅自改变车箱长度和栏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车辆修理厂,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治理情况于每星期四前报市治超办。

  3.各超限超载检测站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许昌市打击非法改装超限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许政办(2006)67号)文件规定,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改装车辆进行拦截、认定;路政人员对超限超载改装车辆进行拆解、卸货、处罚;运政人员对其道路运输证进行吊销,并列入“黑名单”;对同一车辆被查获2次的由交警车管部门或联合执法大队吊销其行驶证;3次以上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集中治理结束后,各站将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送交警车管部门和交通运政部门,吊销其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两厂(场)”治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市)公安、工商、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内各类车辆改装企业、修理厂,公路沿线货运场站(包括沙场、石料场等),登记造册,上报市治超办。对无证经营、证照不全、经营种类与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企业、厂(场)要限期规范、整顿,并将整顿的情况每周上报市治超办。对存在非法改(拼)装车辆、非法货物分装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厂(场)、站点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并报市治超办备案。

  2.市治超办汇总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排查结果,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制定计划,组织联合执法大队,统一行动,对改装车辆厂、修理厂、货运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各县(市、区)集中治理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各县(市、区)对重点厂(场)、站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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