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为做好我省的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和比例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年度由省统一确定提高做实比例,直至做实到8%。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对我省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对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各级财政也要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要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鉴于2006年财政年度已经结束,对各市经中央财政补助后的2006年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不含青岛市),由省一次性调剂解决。从2007年起,各市要通过加大基金征缴和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省财政对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较大的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归集
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归集到省,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2006年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2007年9月底前归集到省;2007年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12月底前归集到省。
四、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8号)的规定,由省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在国家投资运营的相关规定尚未下达且省尚未开展投资运营之前,暂按省政府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基金的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