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局:负责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和航空器施药提供气象服务。
3 监测预警
3.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
(1)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乡(镇、办事处)范围内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50公顷-100公顷。
(2)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市辖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100公顷-500公顷,或辖区内连片发生面积占有林地面积10%以上。
(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市辖县(市、区)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500公顷-5000公顷;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或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树木死亡,经专家组评估可能爆发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4)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跨市辖县(市、区)集中连片发生的常发性病虫害中度以上发生面积达5000公顷以上的;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新传入我市的林业检疫有害生物灾害。
3.2 预警级别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按照灾害等级划分,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为Ⅳ级,用蓝色表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为Ⅲ级,用黄色表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为Ⅱ级,用橙色表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3.3 预警发布
达到Ⅳ级预警(蓝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县级指挥部发布预警公告,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经营者开展防治,县级森防部门负责搞好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
达到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县级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并报请县级应急领导机构或县级政府批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上报许昌市指挥部备案。
达到Ⅱ级预警(橙色预警)、达到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并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或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达到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级别时,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分别向省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
3.4 常规数据监测和常规信息数据库
3.4.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监测制度,逐步完善监测体系、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和专兼职技术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进行适时监测,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3.4.2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信息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的温度、湿度、降雨、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2)主要森林病、虫、鼠(兔)害、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3)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药剂类型、施药方式、影响区域等;
(4)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
(6)可能影响灾害防控的不利因素。
3.5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交流
3.5.1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具有独立职能的森防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对从各监测点收集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鉴定确认为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灾情紧急的,应立即同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3.5.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确认和鉴定,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无法鉴定的,送市林业局确认和鉴定,市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业厅鉴定。
3.5.3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