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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森林防火抢险应急预案和许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扑火总兵力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5.2 火灾评估

  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5.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

  灾区县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作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灾区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5.4 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地应建立县(市、区)、林场及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的作用。

  6.2 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县级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林区乡镇要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兵力。

  6.3 物资保障

  市、县、乡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需要。

  6.4 资金保障

  森林扑火抢险应急过程所需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培训与演练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通过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可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许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图(略)

  8.2 许昌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通讯录(略)

  8.3 许昌市森林火灾抢险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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