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
4.2 预案实施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县(市、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3 现场指挥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战区,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军队(武警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军队(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军队(武警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4 扑火力量的组织与调动
4.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驻军、武警部队、民兵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指挥部实施跨区调动。
4.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武警部队;第三梯队为驻军。
4.4.3 兵力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市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市指挥部下达指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动员。需武警部队和驻军支援扑救的,由市指挥部协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5 现场处置
4.5.1 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4.5.2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点等重点部位和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保护。
4.5.3 扑火安全规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4 人员疏散安置。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5.5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5.6 通讯联络。市与各县(市)火场联系用市防火办的电台或电话,也可用移动电话传递火情信息。无论用哪种通讯工具,都要保证与火场做到及时联系,畅通无阻。电信部门要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
4.5.7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扑火抢险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6 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动用地方公安力量。
4.7 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煤体发布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市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重大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火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