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在各重点防火期,市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市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市广播电视局在电台、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3.4 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
三级火险天气,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市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和有关单位通报天气信息,各级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县(市、区)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公告。
3.5 火情监测
市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按照卫星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各地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3.6 火情报告
3.6.1 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程序要求:各县(市、区)防火瞭望台、防火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市政府、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6.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6.3 县(市、区)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4 预案的分级响应与实施
4.1 分级响应
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由各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三级响应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二级响应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一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四级响应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实施。
三级响应启动条件:四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内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发生在县、市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的火灾;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县(市、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调动邻近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火工作。
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12小时火势仍未控制;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火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梯级调动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火。
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市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