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
《监督法》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和财政监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对政府及其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审议意见以及政府对其研究办理的意见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等,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进行询问和质询,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政府或有关部门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同时还要接受对有关问题的质询;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人大常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在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以上规定,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一是要把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列入工作计划。各级各部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一定要把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内容列入其中,并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抓好落实。二是要切实履行被监督的各项职责。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报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和决定;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审议政府专项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三是要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意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四是要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在接受监督检查的同时,更多地寻求帮助和支持。五是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和服务工作,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