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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通知
(泰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了。为贯彻执行《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各项职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同级政府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是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各级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人大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出台的一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主要方式和法定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的实施,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贯彻执行《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坚决维护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切实把《监督法》对各级政府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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