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通知
(泰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
《监督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了。为贯彻执行
《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更好地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各项职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同级政府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监督法》是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各级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人大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出台的一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
《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主要方式和法定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
《监督法》的实施,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贯彻执行
《监督法》,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坚决维护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切实把
《监督法》对各级政府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