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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企业发展服务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证办〔2007〕8号)精神,全面清理和规范我市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解决当前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中反映出来的过多过滥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的环境。

  二、清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三、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消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要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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