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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建立泰山石保护及奇石经营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加大对涉石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国土等部门要继续实行联合执法,对私采乱挖泰山石构成犯罪的,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打击一起。
  (二)加强定点奇石市场的管理
  实行定点经营管理制度。在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市高新区范围内,实行大型奇石进入定点市场和小型奇石进入室内经营的管理制度。凡经营大型奇石的,必须在市政府规划定点的市场内经营,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对进入定点市场经营的大型奇石,实行规范化管理。泰山区、岱岳区要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定点奇石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进入市场时,经营者要提供大型奇石的合法来源证明,填写“大型奇石信息卡”,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现场核查、编号,实行一石一卡管理制度;运出市场时,大型奇石信息卡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签署合法交易证明、加盖公章后,随货同行,作为备查凭证。
  建立税费征收统一管理和委托代征代收制度。经营业户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增值税等税费。上述税费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代征代收,相关部门要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委托代征(代收)协议书》,明确权利责任。各项税费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征代收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三)加强定点市场之外违规经营大型奇石的查处
  所有大型奇石的经营都要进入定点市场,严禁在其他地方摆放、展示、存储、销售大型奇石。建立场外联合执法的稽查工作机制,从国土、工商、公安、城管行政执法、交通等有关部门抽调执法力量,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场外大型奇石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属于非法采挖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对占压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占压公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除上述情况之外非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奇石运输环节的管理
  为保障定点奇石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杜绝非法大型奇石的私拉外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大型奇石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稽查机构在道路、公路稽查执法时,发现运输大型奇石的,要查验其手续。对查截的非法大型奇石,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运输非法大型奇石的,都可向有关机构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三、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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