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4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7日)废止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收益、谁负责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按规定要求足额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从所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收取。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对本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县(市、区)政府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