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流动人口儿童在流入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其监护人应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登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卡。对无预防接种证的,发给接种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每月从公安、计划生育、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防疫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计划免疫摸底登记与查漏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接种应持预防接种证到接种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疫苗接种,做好记录,并告知下次免疫接种的种类、时间等。
第九条 接种单位应建立流动人口儿童的接种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接种变动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情况。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按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
(二)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未办理接种证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时,对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
(四)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开办者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等流动人口的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
(五)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加强计划免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儿童主动接受预防接种。
(六)社区居(村)委员会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做好计划免疫宣传、调查等基础工作,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情况,督促流动人口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