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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4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7日)废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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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是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实施。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由政府发放的资金补贴。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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