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是非法流动收购影响市容、市貌的,城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二)监管重点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定,在登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应注明“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此项工作工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二是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收购”的原则,积极推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建设,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快制定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并按照“管理者与经营者分开”原则,加强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企业的管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多或金属加工企业多的地区,可以通过开办专业市场,实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商务、供销系统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探索以大中型收购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村为依托,以废旧金属收购连锁网络为手段的废旧金属收购体系。此项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供销、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
三是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难以管理的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时,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单位等内容)。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流动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人,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城管等部门配合。
四是严格专用废旧器材的处置。为加强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的保护,各相关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购销、处置和收赃、销赃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行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