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
(许政办[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防止盗窃犯罪,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发展迅速,缓解了金属资源短缺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良莠不齐,一些经营单位收赃、销赃甚至违法收购国家电力、电信、铁路、城市公用设施等活动不同程度的存在,成为诱发盗窃、破坏城乡公用设施、特别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违法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国家资产严重损失,诱发盗窃犯罪,而且严重影响了许昌的对外开放形象。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当前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坚决遏制违法收购公用设施特别是电力和通讯设施行为的蔓延势头。
二、突出重点,强力整治
(一)打击重点
一是违法收购电力、电信、铁路、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是无照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和非法经营报废机动车收购、拆解的经营单位,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从事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害人体健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