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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有效调控粮食市场,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拟订全市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本级财政拨付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加强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储备管理工作,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收购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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