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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中,对个人实际负担的部分给予限额补助。

  泰山区、岱岳区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补助限额为: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10%补助;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15%补助;2万元以上的,按20%补助;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可合并计算,累计家庭成员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县(市)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补助限额由县(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渠道进行。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治疗费应扣除以下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或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二)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相关部门单位已给予的补助、社会捐助及政府发放的特困救助金等。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具体由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五条 个人因违章作业、交通事故、自杀、酗酒伤害、打架斗殴、镶牙配镜、器官移植、整容矫形、康复训练等进行住院治疗的或自请医生、自购药品进行治疗的,不享受政府的医疗救助政策。

  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医疗限额补助范围。

  第十六条 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的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市民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的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县(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设立医疗救助服务窗口或标志,采取医疗救助病房、经济医疗方案和单病种限价等方式,按照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并落实有关收费的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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