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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改革创新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继续教育效果评估制度。人事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指标,对继续教育的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计划实施、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和学习效果等方面实施考核、评估。

第二章 学习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政治理论、法规政策、专业知识、文化素养、职业道德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倡导创新学习,建设学习型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继续教育科目分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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