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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向人民政府依法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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