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市场化运作的意见的通知


  原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租赁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改办出让、租赁方式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拆迁的工业性项目(包括市工业布局调整“退城进园”工业性项目),其项目类型不属于产业政策中淘汰或限制类的,在不超过原依法取得的土地面积、并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定相应土地面积的前提下,可参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属淘汰类项目的不予安排新的用地;属限制类项目的原则上应按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实施改造方案后,方予以供地。

  三、原则和要求

  (一)原则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

  2.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重复投资的项目用地;

  4.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集聚的要求使用土地;

  5.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要求

  1.生产性工业用地。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以上。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化工类项目应在化工集中区域建设,且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一律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适合建造多层厂房的行业新建厂房,都必须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2.严格控制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的用地,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除由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或有关乡镇、街道及其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投资建设外,允许其他企业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并在用地政策及相关管理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以鼓励社会及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市场竞争。建成的用房只能租赁给外来人口居住,不得出售,不得私自转租,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改作他用,否则按违法用地论处。

  4.工业性物流项目用地中除生产性用途外,还涉及其他经营性用途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可以区分不同地块用途,如仓储、汽修、停车场等生产性配套服务区域或餐饮、宾馆、商场等经营性服务区域用地,分别进行评估确定,然后综合测算整个物流用地的出让底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