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租赁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式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改办出让、租赁方式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拆迁的工业性项目(包括市工业布局调整“退城进园”工业性项目),其项目类型不属于产业政策中淘汰或限制类的,在不超过原依法取得的土地面积、并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定相应土地面积的前提下,可参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属淘汰类项目的不予安排新的用地;属限制类项目的原则上应按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实施改造方案后,方予以供地。
三、原则和要求
(一)原则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
2.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重复投资的项目用地;
4.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集聚的要求使用土地;
5.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要求
1.生产性工业用地。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以上。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化工类项目应在化工集中区域建设,且投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一律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适合建造多层厂房的行业新建厂房,都必须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2.严格控制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的用地,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除由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或有关乡镇、街道及其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投资建设外,允许其他企业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并在用地政策及相关管理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以鼓励社会及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市场竞争。建成的用房只能租赁给外来人口居住,不得出售,不得私自转租,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改作他用,否则按违法用地论处。
4.工业性物流项目用地中除生产性用途外,还涉及其他经营性用途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可以区分不同地块用途,如仓储、汽修、停车场等生产性配套服务区域或餐饮、宾馆、商场等经营性服务区域用地,分别进行评估确定,然后综合测算整个物流用地的出让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