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市场化运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市场化运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市场化运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12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市场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化配置的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市土地市场经过几年来的培育建设,已经逐步进入成熟阶段,走上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所有经营性用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健全土地交易机构,推动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有效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必须加大土地利用管理创新的力度。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利于利用市场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的现象,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政府产业规划导向的落实,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有利于显化土地资产,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改善我市的招商引资环境,创造条件吸引高效益、高产出、低能耗、低污染项目入驻。
二、实施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实施范围:生产性工业用地、非国有资本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工业区配套设施用地、非国有资本投资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工业性物流项目用地、金融保险项目用地、营利性公用设施用地、营利性教育用地、营利性医疗卫生用地等。
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业经用地预审且年度计划指标已落实,相应农用地转用批次已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工业性建设项目,其用地可按照《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但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依法办结供地手续。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保护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