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型人才评价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稳步扩大鉴定规模和范围,建立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继续推进扩面覆盖工作,将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07年底前全面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扩大基金储备;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一基本制度,统一各地区缴费基数和各类企业缴费比例,实现制度公平。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加强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明确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范围、对象、奖金来源、保险水平、基金的缴费和管理方式、基金支付等规定,对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2.有效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双重功能。适应多种就业形式和就业渠道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失业保障范围,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拓展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使用范围,调整支出结构,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比例。
探索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减少裁员、平稳转岗和扩大就业进行扶持的有效形式。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畴并享受同等待遇。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探索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城镇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3.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医疗保险体系,体现制度的广泛性,保障方式多样性和参保对象的可选择性,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
完善政策,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
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扩大个人帐户支付范围,逐步减少医疗保险制度外的医疗负担,不断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服务水平相适应的,以门诊、大病及住院统筹为主,医疗待遇合理,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无保居民、少年儿童医疗保障制度。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资格和协议标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
4.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工伤和生育保险。以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将城乡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强化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切实推行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机制,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完善规范有序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建立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将工伤保险网络终端延伸到协议医疗机构,探索工伤保险基金与协议机构直接结算,实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完善生育保险结算办法,确保生育医疗服务质量。
5.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健全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将新征地农民按年龄、参保和就业状况,分别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实行政府保养;对人均占有土地不到0.1亩的历次被征地农民,在2007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体系。
推进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落实个人自主缴费、集体适当支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三方共担的筹资机制。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转换制度,逐步提高保障层次和保障水平。
6.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建立全方位的基金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执法监察,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全程监督;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机制,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堵塞基金漏洞,严防基金流失;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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