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所有收费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指定的机构购买;单位开展特种业务需要自行印刷收费票据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由其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刷。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凭税务部门颁发的《发票购买簿》,按其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单位零星使用发票也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凭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买证》向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购买收据。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设置收费票据领用登记簿,并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购、领、销、存工作,对使用过的收费票据存根进行定期回收核销并归档。如有遗失,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后方可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开具收费票据,不得虚开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正确选用收费票据,不得混用或串用。
第十六条 票据的使用必须规范、正确,包括:(1)按序号填制;(2)项目填写完整;(3)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4)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5)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事业性收费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违规收费。经营性收费必须向主管税务部门登记。收费工作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并开具合法、规范的票据。
第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收到款项后再出具票据,遇有特殊情况需先出具票据的,应由有关经办人员办理出具票据登记手续,在票据备查簿上签章确认,并注明出具时间、付款单位、票据金额、票据号码等领用记录。
第十九条 票据整本用完时,要及时办理票、款的核对、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