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
(沪教委财[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票据的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包括各种银行结算票据、凭证和各类收费票据。
二、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银行结算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及贷记凭证。直属事业单位须指定专人办理银行结算票据的购置、保管和使用登记事宜,并设置银行结算票据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对作废的票据应在领用登记簿中加以注明。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结算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必须分别保管。
第五条 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完整审批手续为条件,严禁违规擅自开具银行结算票据。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提供、使用空白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签发的支票由于对方原因未能兑现而造成作废的,应附持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核准本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无误后,方可再次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 所有作废的银行结算票据和凭证应定期汇总装订后归档保管。
三、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收费票据是指单位开展各类业务活动所出具的向对方收取款项的书面凭证,包括:各种发票、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