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沪教委财[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实行审批制度。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由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统一办理。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连同《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消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并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额转入新开立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