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沪教委财[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和应付款项。
二、应收款项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借出款等债权业务,单位对债权业务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应收票据是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单位取得商业汇票除按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以外,另应在备查簿中作出补充登记,包括应收票据的种类、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以及应收票据的保管人等详细资料;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的,应同时登记与票据贴现相关的信息。
二、应收账款是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单位应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和期限,及时收款,对逾期未能收回的款项,应落实相关责任人予以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年度终了,在清理基础上,应发出书面征询函逐笔加以确认。
三、预付账款是单位按照购货、劳务合同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单位应在付款的同时,落实专人检查货物的供应和劳务的提供情况,及时办结款项的多退少补事宜。
四、其他应收款是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或垫付的款项,以及因非经营性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差旅费、备用金和代扣代缴款等。办理临时借款应按开支渠道和借款金额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填制暂付款凭证。除差旅费、备用金和劳务费以外,借款或垫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应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各种借款均应及时结报,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时的,应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在暂付款凭证上予以注明,并经单位负责人认可同意。逾期未结报的,由单位财务向借款经办人发出书面催帐通知,在借款未结清前,停止相关人员续办借款事宜。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余额逐笔加以清理,并按现金制会计核算原则确认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