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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沪教委财[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全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强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全资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22日第8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可以根据企业《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投资设立企业,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出资,并办理验资、工商登记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抽逃对所属全资企业的投资资金,不得巧立名目,在所属全资企业违规虚列经营和管理成本。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与所属全资企业经营者共同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按时收取应得的红利,不得无故放弃红利或转移红利或留存红利。直属事业单位获得的红利作为事业其他收入,纳入当年度的事业财务分配。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指导和督促全资企业依法设立企业的财务部门或财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企业财务的正常运行。对规模较小的全资企业,可以由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代理记账。

  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全资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实行直属事业单位委派制度。直属事业单位对财务委派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委派人员的人事编制和劳动工资关系隶属直属事业单位,由直属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收入分配及奖励。财务委派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职位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财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每轮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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