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关于单位对外投资和被投资单位情况的汇报,检查各类对外投资业务的进展情况和被投资单位的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检查被投资单位的实收资本的工商登记情况,资本的运行和安全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按月定期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利润分配及其结算情况等。
二、检查债券投资凭证的登记和保管情况(包括凭证式和记账式债券,实行债券代保管的由代保管方出具代保管证明),债券利息的结算情况,债券转让及转让款的回收情况,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的结算回收情况,债券的抵押和担保情况,举债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偿债能力情况等。
三、检查其他投资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股权证明的取得、登记和保管情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和利润分配及其红利结算情况等。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业务实施监督:
一、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对外投资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二、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具体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与投资方案一致,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账,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登记情况,操作程序的规范程度等。
四、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各类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职工的安排是否落实等。
五、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帐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会计凭证及相关投资文件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对外投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及其他应保存的文件统一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