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对相关无形资产进行现值评估。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确认对外投资额:
一、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和验资报告记账。
二、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出资的,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和验资报告记账。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按成本法进行对外投资的权益核算。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借贷方式作虚假投资,不得抽逃投资资金,不得为收取合作方好处,进行挂名投资。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财务注销和对外投资入账手续。鉴于教育资源的特殊性,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用作对外投资。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应对对外投资的资金安全负责,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管理,按时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报告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投资质量、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从事对外投资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好地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从事对外投资管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自律要求高的同志依法参加被投资单位的管理活动。被选派的同志应本着对投资单位负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定期报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被投资单位所发生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