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由对外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对外投资领导小组。
二、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向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提出调查或考察意见;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专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三、由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就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论证,必要时,应邀请专家参与论证,进行集体决策,并对决策过程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程序、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等。
第九条 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实施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因情况有变需要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过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涉及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调整或变更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操作程序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有合作方的必须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前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确凿的各类投资凭证,并予归档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不同的出资方式,按以下规定程序操作:
一、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请款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款项必须以贷记凭证结算方式通过委托验资中介机构的开户银行进行验资后,直接划付被投资单位法定会计帐务的银行账户,中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投资资金。
二、以固定资产方式出资的对外投资,由项目实施责任人递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对相应固定资产进行现值评估。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用于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变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