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沪教委财[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会〔20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直属事业单位履行事业职责,完成事业任务之外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直属事业单位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对外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直属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的投资,进行债券投资和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不得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已经发生的这类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退出,收回投资。
第六条 除了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外,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
第七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业务,已经存在的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应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适时上市转让,收回投资。
三、决策程序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业务,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