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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调拨,由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分户账进行调整,并重新打印卡片和履行使用保管人签字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如果工作上确实需要进行拆装整合的,应提出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拆装整合的实际情况,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单位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

  一、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有房屋产权证的,应按房屋的金额(造价或评估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账,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不作固定资产登记。

  二、单位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一般不对其原值作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对发生的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可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六、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直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账务注销和变价收入核算的一种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失)、对外调拨、转让、捐送、对外投资、退货和盘亏等。

  一、报废:指因老化、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经批准而实施报废注销的固定资产。

  二、报损(失):指因某种原因遗失,经批准而实施报损注销的固定资产,其中丢失的,单位应出具对丢失当事人的赔偿处理意见;被窃的,应出具公安部门的报案回单。

  三、调出:指对单位长期闲置和不需用的,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四、转让:指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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