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在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数据文件。
四、购 置
第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单位工作的需要和经费安排情况,汇总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需求情况,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工作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一般实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涉及专控商品的,另按规定办理控购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购货发票和政府采购入账通知单以及验收入账凭证进行经费收支和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纳入政府分散采购的物品,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招投标手续,对工程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金额1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以上所列金额标准以政府采购目录公示的金额为准)的采购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建立和完善评标议标制度。分散采购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通知单位财务部门付款,再凭付款凭证和招投标资料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经费到账后,再凭购货发票和政府采购入账通知单以及验收入账凭证,进行经费收支和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单位在货物采购过程中获得的商业回扣,一律进单位法定财务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转移或私分。
五、管 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由部门统一领用和管理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及时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得带离。
单位资产管理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