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出租和出借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含报废、报损、调拨、转让、捐送、投资、退货和盘亏)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除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他各种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会同使用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和领用手续,同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的要求,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入库单),制作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联),并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入库单)与购货发票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财务核算。未经履行以上程序或手续不全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钩稽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关系的重要凭证。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其中单件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批量固定资产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位价值的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分别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资产管理员或者使用保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并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分户使用部门各执一份。在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固定资产卡片的变动情况栏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编号和分类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贴在相关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固定资产编号采用8位数编号方式,其中前4位数为年份,后4位数为固定资产的入账顺序流水号;固定资产分类号可以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第十条 资产管理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和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与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的核对(每个月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的核对(每个季度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的核对(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出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出借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员在备查账中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