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沪教委财[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或者单位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低值耐久品和材料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22日第8号发布)规定的6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一级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
三、资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实物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对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检查和登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设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