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应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含日常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等,各类经费支出的预算编制要求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和工资外收入的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日常经费支出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视规模大小、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安排。一般规模较小的单位,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并通过使用报批程序实施预算控制;规模较大、内部机构设置比较完整的单位,业务经费可按部门编制执行预算,包干使用,结余可继续留用;公务经费,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由直属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并通过使用报批程序实施预算控制。
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提出立项申请,经本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较大的项目还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正式启动时,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编制项目执行预算,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再安排使用和实施控制。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其他经费支出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财务收支的情况和取得收入的渠道及其对用途的要求等统筹安排。
五、为了确保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在安排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应适当留有余地,一般可按收入预算总额3-5%,安排机动经费预算,以保证各类突发事件或应急事项对资金的需求。
第十一条 经直属事业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是本单位财务部门实施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以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或人员,在监督预算执行的同时,必须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单位法人和预算执行部门,以便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