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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沪教委财[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计划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事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预算管理是指直属事业单位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对该计划的实施、调整、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年度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历年的事业结余及据此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确保预算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

  二、量力而行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收入增减及历年结余情况,安排各项支出,积极稳妥地编制支出预算,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杜绝预算赤字。收入预算稳健可靠,支出预算留有余地,全面细化。

  三、统筹兼顾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考虑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在确保单位工作运转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度考虑发展需要,并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预算,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含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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