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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自律要求高的同志依法参加被投资单位的管理活动。被选派的同志应本着对投资单位负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定期报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被投资单位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关于单位对外投资和被投资单位情况的汇报,检查各类对外投资业务的进展情况和被投资单位的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检查被投资单位的实收资本的工商登记情况,资本的运行和安全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按月定期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利润分配及其结算情况等。

  二、检查债券投资凭证的登记和保管情况(包括凭证式和记账式债券,实行债券代保管的由代保管方出具代保管证明),债券利息的结算情况,债券转让及转让款的回收情况,债券到期本金和利息的结算回收情况,债券的抵押和担保情况,举债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偿债能力情况等。

  三、检查其他投资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股权证明的取得、登记和保管情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和利润分配及其红利结算情况等。

  第二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对外投资业务实施监督:

  一、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对外投资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二、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具体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与投资方案一致,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账,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登记情况,操作程序的规范程度等。

  四、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各类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职工的安排是否落实等。

  五、定期检查对外投资的帐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会计凭证及相关投资文件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对外投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及其他应保存的文件统一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明确各种对外投资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三、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并建立详细的记录。

六、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包括转让、清算、回收等环节,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债券和股票的转让,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按照国家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则来进行。

  二、对被投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转让,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实施挂牌交易或拍卖。只有在上述转让交易行为不能达成时,方可实施定向交易,定向交易的转让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基准,上浮不限,下浮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由交易双方签定转让协议,经有关机构签证后,开具对外投资资产转让交割单,并据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对被投资企业的注销清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投资单位组成清算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歇业审计,追索可以回收的注销企业的债权,清理汇总举债数据,并按照先个人、后单位的偿债顺序制定偿债方案,经债权人同意后进行分配。被投资企业的注销清算完毕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和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四、通过转让或清算回收的对外投资资产,财务部门应根据转让或清算回收交割凭证,及时足额收取。

  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损失一般不作核销处置,经转让环节或者清算环节确认的对外投资损失,由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收益中进行弥补。

  第二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转让、清算和回收,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全面分析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人员安排情况的前提下制定转让或清算方案,经对外投资领导小组集体决策确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被投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或注销清算方案应包含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清算回收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真实、合法、有效。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单位对外投资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对外投资业务,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对外投资项目及其内容。对于违规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人)可以提出质询和有权拒办,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对外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业务中,因未严格履行对外投资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属中等学校同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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