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如果工作上确实需要进行拆装整合的,应提出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拆装整合的实际情况,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单位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按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
一、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有房屋产权证的,应按房屋的金额(造价或评估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账,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不作固定资产登记。
二、单位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一般不对其原值作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对发生的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按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可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六、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直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账务注销和变价收入核算的一种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失)、对外调拨、转让、捐送、对外投资、退货和盘亏等。
一、报废:指因老化、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经批准而实施报废注销的固定资产。
二、报损(失):指因某种原因遗失,经批准而实施报损注销的固定资产,其中丢失的,单位应出具对丢失当事人的赔偿处理意见;被窃的,应出具公安部门的报案回单。
三、调出:指对单位长期闲置和不需用的,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四、转让:指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
五、捐送:指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无偿捐送的固定资产。
六、对外投资:指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变性批准手续,构成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
七、退货:指固定资产已入账,但由于质量等问题,将货物退回供应商的固定资产。
八、盘亏:指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资产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打印“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处置手续,其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年度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应经过资质评估鉴证中介机构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签证或评估,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函请事业单位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财务注销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年度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作转让、对外投资处置的固定资产,同时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殊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申报处置:
一、机动车辆的报废,应提供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辆报废更新证明(复印件)”;机动车辆的转让,应提供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辆转籍更新证明(复印件)”和资质评估鉴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书(复印件)”,车辆转让应委托正规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不得私下交易或者黑市交易。
二、电梯、锅炉的报废,应提供安全质量检测部门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测报告”。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报废,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经清产核资产生的增减值,须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后,开出增减值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调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应作为单位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
七、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每年至少进行1次,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固定资产的下列两种清查盘点方式,应交替使用。其一:由资产管理员于年底打印提供分户清单,交有关使用部门逐项核对确认;其二:由各使用部门经清查盘点后,将固定资产盘点清单交资产管理员核对。
第二十九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提供盘盈报告,经核实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及时登记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报损(失)程序处理,属于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失责造成的盘亏,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八、其 他
第三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属中等学校同时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会〔20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