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低值耐久品和材料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22日第8号发布)规定的6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一级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
三、资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实物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对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检查和登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设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出租和出借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含报废、报损、调拨、转让、捐送、投资、退货和盘亏)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除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他各种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会同使用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和领用手续,同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的要求,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入库单),制作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联),并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入库单)与购货发票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财务核算。未经履行以上程序或手续不全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钩稽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关系的重要凭证。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其中单件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批量固定资产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位价值的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分别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资产管理员或者使用保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并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分户使用部门各执一份。在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固定资产卡片的变动情况栏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编号和分类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贴在相关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固定资产编号采用8位数编号方式,其中前4位数为年份,后4位数为固定资产的入账顺序流水号;固定资产分类号可以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第十条 资产管理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和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与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的核对(每个月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的核对(每个季度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的核对(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出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出借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员在备查账中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在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数据文件。
四、购 置
第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单位工作的需要和经费安排情况,汇总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需求情况,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工作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一般实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涉及专控商品的,另按规定办理控购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购货发票和政府采购入账通知单以及验收入账凭证进行经费收支和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纳入政府分散采购的物品,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招投标手续,对工程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金额1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以上所列金额标准以政府采购目录公示的金额为准)的采购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建立和完善评标议标制度。分散采购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通知单位财务部门付款,再凭付款凭证和招投标资料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经费到账后,再凭购货发票和政府采购入账通知单以及验收入账凭证,进行经费收支和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单位在货物采购过程中获得的商业回扣,一律进单位法定财务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转移或私分。
五、管 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由部门统一领用和管理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及时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得带离。
单位资产管理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调拨,由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分户账进行调整,并重新打印卡片和履行使用保管人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