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逐步建立专项项目库,专项经费预算的安排须经过项目论证。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年度的预算安排和预算编报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其一般编报程序为:
一、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预算收入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连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同级财政部门(通称“一上”);
二、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通称“一下”);
三、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进行修改调整,形成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称“二上”);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年度财务预算,主管部门在接到同级财政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批复的通知后,正式向直属事业单位下达年度财务预算批复指标数(通称“二下”)。
五、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批复指标数,按照确保稳定、维持运行、保证安全、适度兼顾发展的要求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安排单位的内部执行预算,即具体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该预算是直属事业单位实施预算管理、考核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应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含日常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等,各类经费支出的预算编制要求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和工资外收入的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日常经费支出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视规模大小、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安排。一般规模较小的单位,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并通过使用报批程序实施预算控制;规模较大、内部机构设置比较完整的单位,业务经费可按部门编制执行预算,包干使用,结余可继续留用;公务经费,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由直属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并通过使用报批程序实施预算控制。
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提出立项申请,经本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较大的项目还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正式启动时,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编制项目执行预算,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再安排使用和实施控制。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其他经费支出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财务收支的情况和取得收入的渠道及其对用途的要求等统筹安排。
五、为了确保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在安排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应适当留有余地,一般可按收入预算总额3-5%,安排机动经费预算,以保证各类突发事件或应急事项对资金的需求。
第十一条 经直属事业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是本单位财务部门实施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以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或人员,在监督预算执行的同时,必须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单位法人和预算执行部门,以便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和对策。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作出调整:
一、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化,不予调整将影响年度财务的收支平衡;
二、财政或主管部门作出的政策性调整;
三、实际收入较收入预算有较大增长,支出需作相应调整;
四、预算年度后期对机动经费预算作出的使用安排。
直属事业单位对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的调整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人员提出书面调整方案,经履行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相同的程序和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年度财务预算的监督,包括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预算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直属事业单位应成立由党政领导、财务人员、审计监察人员组成的监督机构,确保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属中等学校同时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或者单位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得变更。